一、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
1.厂房生产场所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区域时,设计文件未按生产工艺需求明确厂房火灾危险性判定的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域面积超标,导致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
2. 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仓库,设计文件未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造成仓库防火等级不符合实际使用要求;
3.锂离子电池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电解液时,其电池注液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该部位生产工艺、设备等未设置相关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有关规定: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规定:
6.2.2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
2.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m²、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了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可为丙类;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二、厂房内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不符合要求。
因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在厂房内部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没有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或储罐间的隔墙、楼板、门的耐火等级不满足要求。
【图示1】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图示2】
3.图示说明
三、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相互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私自在生产车间外墙部位贴临增加生产辅助用房,致使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图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有关规定: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 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图示2】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5.1的规定。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 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5.2的规定。
2)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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