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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规章

消防部门规章

  • 分类: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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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6-05
  • 访问量:693

【概要描述】

消防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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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防火巡查、检查

(四)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消防档案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三)日常管理

(1)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2)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3)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5)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6)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7)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8)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9)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10)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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