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
1.问题描述
1) 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或泄压设施不符合要求;
2)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地面、墙面、地沟、防火封堵等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
3)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通道口,未设置门斗,或门斗设置不符合要求;
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内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防 水措施不符合要求。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 有关规定: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 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 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 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 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 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下水 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 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二、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问题描述
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的相邻建筑,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 有关规定: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图: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3.图示说明
三、民用建筑内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及充油高压电容、开关柜等设置不符合要求
1.问题描述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布置在民用建筑人 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锅炉房或变压器室的疏散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燃油锅炉房内总储油量超过1m3,或未设置独立的储油间存放燃油;
4)油浸变压器事故储油设施容量不满足全部油量的储存要求;
5)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间,未设置火 灾报警系统;燃气锅炉房、燃油锅炉房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6) 燃气锅炉房爆炸泄压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7)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风口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事故排风系统未形成连锁控制关系。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 规定: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 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 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 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 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规定: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 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 建筑物外墙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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